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不代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王某原系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永兴村村民,因其家庭困难,村里为其解决社保问题,由当时在村委会中任劳动保障协管员的李某出面联系天津某车轮有限公司,希望公司可以帮扶王某为其缴纳社保。
公司未曾招录过王某,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承担了王某自2012年4月至2020年11月的社会保险后,便为王某停缴了社会保险。
王某于是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0年4月至2020年11月以社保基数为准的工资约28万、未经同意擅自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60552元,以及其被社会边缘化公司负有重大责任,对此公司需支付各项损失25万。
2021年2月3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王某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王某主张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保,双方即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王某自认从未在公司处参加过劳动,其并未接受公司的管理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
公司称,其系出于帮扶公益目的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曾招录过王某,王某也未曾给公司提供过劳动,接受过公司的管理,双方自始未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出于善意为王某缴纳了社保,但缴纳社保不代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王某基于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各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主张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保,双方即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确认应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及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等方面综合认定。本案中,王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亦自认从未在公司处参加过劳动,其并未接受公司的管理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王某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