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工伤职工未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向用人单位主张交通费于法无据。
案情简介:
潘某原系天津某线材有限公司操作工,公司未为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018年5月8日,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
2020年8月4日,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工伤,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
2020年12月12日,天津市静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潘某的伤情鉴定为六级伤残。
2021年6月,潘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7月23日,潘某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交通费800元。
该委以不符合其受理范围为由未予受理。
潘某不服,诉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潘某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且公司未依法为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潘某有权请求公司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潘某并未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此,其主张的交通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