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也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罗义昌、李曼
2022-03-28
来源:

裁判要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且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天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申请再审称:梁某系杜某配偶,杜某于2018年1月16日死亡。在杜某生前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杜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定杜某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实际上,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未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类型进行明确规定,一、二审法院应当适用该规定认定公司与杜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另外,因为杜某达到退休年龄,享受了养老保险,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如果按照认定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则对公司明显不公。综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虽然杜某生前自2016年11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但杜某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其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原判决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公司与杜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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