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20%支付。
案情简介:
潘某原系天津某线材有限公司操作工,公司未为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018年5月8日,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
2020年8月4日,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工伤,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
2020年12月12日,天津市静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潘某的伤情鉴定为六级伤残。
2021年6月,潘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7月23日,潘某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2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4845元。
该委以不符合其受理范围为由未予受理。
潘某不服,诉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潘某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且公司未依法为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潘某有权请求公司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应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本案中,应当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上一年度即2020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潘某主张以6323元为计算基数,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照准。结合潘某的伤残等级,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3230元(6323元/月×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94845元(6323元/月×15个月)。同时,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潘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二年,因此,其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上述核算金额的20%支付,即公司应支付潘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26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8969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