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应当包括加班费及夜班津贴吗

罗义昌、李曼
2022-03-22
来源:

裁判要旨: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不应当包括加班费、特勤工资及夜班津贴。


案情简介:


赵某系天津某美容实业有限公司处职工,双方自2010年3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为2010年3月1日。


2017年12月10日,赵某发生交通事故。


2018年2月13日,经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18年2月14日,天津市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赵某停工留薪期4个月(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


2018年5月2日,赵某向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增加(变更)工伤伤害部位申请。


2018年5月3日,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增加赵某工伤伤害部位。


2018年5月3日,天津市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延长赵某停工留薪期4个月(自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


2018年9月7日,天津市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延长赵某停工留薪期3个月(自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


2018年11月15日,天津市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延长赵某停工留薪期2个月(自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


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延长赵某停工留薪期2个月(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


2019年3月22日,天津市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延长赵某停工留薪期2个月(自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


2019年5月23日,天津市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延长赵某停工留薪期2个月(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


2018年6月12日,赵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12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该委裁决公司支付赵某2017年12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9364.64元。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赵某称,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加班费、特勤工资、夜班津贴均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不应予以剔除。


庭审还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赵某的应发工资(含社会保险、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费用)分别为:6810.53元、4924.94元、4956.09元、5075.33元、5726.73元、5148.55元、5168.78元、5910元、4851.38元、4602.05元、3931.88元、3149.51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的已发放的加班费、特勤工资、及夜班津贴分别为:2710.37元、1844.51元、2664.97元、3008.51元、3173.96元、3081.73元、3033.82元、2862元、2643.38元、2394.05元、1041.88元、1099.51元,事故前12个月赵某平均工资(扣除加班费、特勤工资及夜班津贴)为2558.09元[(60255.77元-29558.69)÷12个月]。2017年12月赵某实发工资(扣除加班费、特勤工资、夜班津贴)为2570元。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公司支付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42298.36元(含社会保险、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费用)。


自2018年10月起,公司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但未向赵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未出勤,根据公平原则,不应支付其加班费、特勤工资、夜班津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中赵某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12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故公司应按赵某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扣除加班费、特勤工资及夜班津贴)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故公司应支付赵某2017年12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735.35元(2558.09元×19个月-2570元-42298.36元)。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于2017年12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并由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赵某的停工留薪期被确定为2017年12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审判决以赵某事故发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并无不当。关于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应否包括加班费、特勤工资及夜班津贴一节,加班费、特勤工资及夜班津贴需要劳动者提供多于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发放的工资部分,赵某在停工留薪期期间未正常提供劳动,原审判决在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过程中剔除加班费、特勤工资及夜班津贴并无不当。赵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应包含加班费、特勤工资及夜班津贴,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计算得出赵某事故发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特勤工资及夜班津贴后)为2558.09元,并判决公司支付赵某2017年12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735.35元(2558.09元×19个月-2570元-42298.36元),二审中,公司对上述计算公式中2570元自愿表示不予扣减,法院照准,故公司应支付赵某上述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630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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