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离职审计期间仅处理临时性事务的,向公司主张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没有依据

罗义昌、李曼
2022-03-21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离职审计期间仅处理临时性事务的,向用人单位主张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没有依据。

案情简介:

钱某于2014年12月入职天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双方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钱某月固定薪酬175000元,年度目标绩效薪酬为1400000元,考核后年终一次性清算。

2018年8月,钱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银行副行长职务,此后未到岗工作,亦未到银行履职其他岗位。

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银行对钱某进行离任审计。

在该期间,银行正常为钱某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2019年10月24日,钱某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个人签收联签字确认收到,并注明:“1.本人固定薪酬发放至2018年10月。2.本人2018年度目标绩效薪酬1400000元未发放。3.按三年延期支付办法,历年延期支付薪酬发放了部分,最后一次是2018年元月,按规章2019、2020、2021年还应发放相对应的前三年延期支付薪酬。”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日期为2019年10月9日。

2020年6月,钱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银行支付其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9日的劳动报酬3325000元。

2021年9月6日,该委裁决驳回了钱某的仲裁请求。

钱某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钱某主张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9离职审计期间在网上工作。同时,钱某陈述,其辞职后由两名工作人员分管其工作。

庭审另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在某月中离职,其年度固定薪酬部分按该月实际工作天数发放;第三十四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一个会计年度中离职,其当年的年度绩效薪酬(当年发放)和年度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依照其个人的实际工作完成月数按比例计算。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得的对价。钱某主张离职审计期间的劳动报酬,应举证证明该期间钱某提供劳动的事实。本案系由钱某自行提出辞去副行长职务,此后并未到岗工作。在钱某进行离职审计,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期间,钱某仍有义务对原工作岗位遗留的相关问题予以解决,但该临时性的事务处理并不具有连贯性与稳定性,亦非基于银行新的工作指令而产生。庭审中钱某亦陈述,其辞职后由两名工作人员分管其工作,可见钱某在申请辞职后临时性处理的事务与担任副行长时提供的劳动并不对等。钱某仍按先前薪资待遇标准要求银行支付离职审计期间的工资,缺乏事实法律依据。银行在钱某离职审计期间,正常为钱某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数额远高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银行规章制度对于高管离职薪资是否支付亦有明确规定,钱某亦知悉该制度规定。故钱某主张银行向其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9日的劳动报酬3325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钱某离职审计期间的劳动报酬问题,第一,钱某辞职后并未到岗工作,其在离职审计期间处理的相关事务并非担任副行长时提供的正常劳动。第二,在离职审计期间,银行已经向钱某了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数额远高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三,2019年10月24日,钱某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注明的事项中并未提出欠付案涉劳动报酬等相关事宜。综合考量上述情形,一审法院驳回钱某的请求,合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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