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提时效抗辩,员工多年冬季取暖补贴或支持

罗义昌、李曼
2022-03-16
来源:

裁判要旨:当事人未对冬季取暖补贴的请求提出时效抗辩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


案情简介:


天津某餐饮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是该公司股东。


徐某自2013年10月1日开始在该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徐某签订过劳动合同。


徐某实际提供劳动至2020年1月24日。此后至同年4月1日,因为新冠疫情,公司未营业,徐某未上班。


2020年4月14日,徐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11月至2020年2月冬季取暖补贴3640元。


2020年5月8日,公司核准注销登记。


2020年9月24日,该委书面通知因公司已注销,不予受理案件。


徐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徐某主张公司股东李某承担给付责任。李某对徐某的请求未提时效抗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李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应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关于冬季取暖补贴问题,冬季取暖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李某未提时效抗辩,视为其放弃时效利益。由于2013-2014年度供暖期结束时,徐某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对该年度的冬季取暖补贴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不能证实2014-2015年度、2015-2016年度、2016-2017年度及2017-2018年度的冬季取暖补贴公司已经支付,应当支付上述期间的冬季取暖补贴2080元。李某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证实2018-2019年度、2019-2020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均支付了335元,李某还应分别支付两个年度的冬季取暖补贴差额185元、121.07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冬季取暖补贴问题,冬季取暖补贴属于福利范畴,李某在一审时未提时效抗辩,故一审法院视为其放弃时效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查明事实经计算认定李某应支付徐某冬季取暖补贴2386.07元并无不妥,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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