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主张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造成的损失,应提交证据证明其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牛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牛某申请再审称:牛某与公司在2016年10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于2016年11月就停止为牛某缴纳社会保险,但直至2017年9月7日才为牛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公司也未将停止为牛某缴纳社会保险一事通知牛某,导致牛某被动脱保。公司应向牛某赔偿因不能享受医疗保险而给其造成的损失。综上,牛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牛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牛某主张公司向其赔偿因公司未及时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造成的损失,但牛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公司未及时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的医疗保险损失11266.25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