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待岗劳动者不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及时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白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白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错误认定白某在收到公司通知后没有按时返岗即视为旷工,错误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错误改判公司不予支付白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7150元。本案实际情况是,白某与公司在待岗期间形成了新的劳动合同履行方式,即由公司承担保险缴费,但不支付生活费。而2018年5月公司要求白某返岗属于对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应继续履行之前的待岗模式。二审法院在生活费的问题上认可一审判决,但在经济补偿问题上又不认可一审判决,前后矛盾且逻辑混乱。综上,白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公司与白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系合法解除。白某于1995年7月入职公司工作,2006年10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管理岗。2012年白某开始待岗,双方没有签订待岗协议,现对于待岗原因各执一词。2018年4月公司向白某邮寄限期返岗通知书,通知白某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公司培训班报到,逾期不到将按旷工计算。2018年5月公司在收到白某申请不到公司培训的邮件后,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其在通知返岗限定时间内报道,逾期未到岗按旷工处理。但白某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返岗报到。2018年6月公司因白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先后两次向白某发出通知,要求其返岗工作,并告知其逾期返岗的后果。但白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求及时返岗,旷工已超过15天。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白某解除劳动合同,原判决认定为合法解除并无不当。故公司无须向白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白某认为公司要求其返岗工作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没有依据,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