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员工岗位平级调动但工资少了,公司应做合理解释,否则应补足差额

罗义昌、李曼
2022-02-17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变动系平级调动,用人单位应对其岗位变动后的工资数额减少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否则应补足劳动者的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天津某饮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姚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关于姚某工资差额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自由裁量错误。首先,一审法院查明姚某的岗位由班车司机调整为保安,其接受工作调整且工作至退休,期间并未主张调岗无效或应被撤销,应视为双方已就调岗事宜进行了确认并实际履行。其次,姚某签字确认的《退休交接单》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原判决对此并未认定。再次,原判决酌定公司按每月133元补足欠付姚某的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2.二审法院关于姚某的劳动报酬方面的事实认定存在遗漏。员工的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标准和奖金标准,劳动者出勤、绩效以及公司整体绩效均会影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审法院忽略上述情况,主观认定姚某能够全额获得劳动报酬,属于遗漏重大事实。综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判决认定公司给付姚某工资差额是否正确。本案中,姚某的工作岗位变动系平级调动,公司应对其岗位变动后的工资数额减少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在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将姚某调岗后应予降低工资,且未能对此作出具体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根据全案事实,结合姚某的工资发放情况,酌情认定公司应当补足姚某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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