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并无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及劳动者工作表现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07年9月24日入职天津某胶带有限公司处,双方自2014年1月1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马某岗位为客服专员。
马某2020年7月8日、7月9日、7月13日至2021年7月期间休病假。
公司因马某出勤率未达到80%,未向马某发放2020年年终奖。
2021年3月30日,马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扣发的2020年年终奖10,000元。
2021年6月18日,该委裁决驳回马某的该请求。
马某不服,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马某主张公司支付2020年年终奖10,000元,因双方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并无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明确约定,公司有权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及员工工作表现自主决定,本案中,公司根据马某的出勤情况决定不予发放,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马某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2020年年终奖的发放问题,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均无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马某出勤情况所作判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