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公司被判赔近3万

罗义昌、李曼
2021-12-22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鲍某与某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自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5日,鲍某的工作岗位为内勤。同时,合同第四条约定根据鲍某现工作岗位,试用期内核定鲍某月基本收入为3000元。


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后,鲍某仍在公司工作,但是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


2020年7月4日,公司向鲍某出具了离职证明,显示鲍某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现已完成交接工作,交接人边某,自2020年7月4日离职,劳动关系离职之日解除。鲍某、边某签字,公司盖章。


2020年7月24日,鲍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该委裁决公司支付鲍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050元(按2550元*11个月计算)。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公司通知鲍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因为鲍某认为无需签订,从而双方一直未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未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应于2019年6月5日到期,到期后双方应续签劳动,公司虽称因鲍某不愿续签而导致未签订但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此后鲍某仍在公司工作。因此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应予以支持。但期限应自劳动合同期限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计算,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故自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对于月工资标准双方劳动合同虽约定为3000元,且疫情期间公司仍按3000元发放工资,但鲍某认可仲裁裁决计算方式,故仲裁以2550元*11个月计算并无不妥,故公司应支付鲍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050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与鲍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5日到期后,鲍某仍在公司处工作至2020年7月4日,但是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虽然主张系鲍某自身原因导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公司应支付鲍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050元。

阅读42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