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应当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罗义昌
2021-11-28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未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致使已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起诉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罗某曾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问题,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罗某不服该仲裁结果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该判决书认定罗某于2018年1月4日入职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处,入职期间公司罗某缴纳了“五险一金”,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3月1日罗某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2021年4月21日该委裁决驳回罗某的仲裁请求。


罗某不服,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罗某表示公司已经为其缴纳一年六个月的失业保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并明确表示其未进行失业登记,但目前有求职要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当为罗某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本案中,罗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将近两年的时间内未办理失业登记,也未就领取失业保险手续事宜提起仲裁,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现罗某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故其要求公司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解除后,罗某未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罗某现已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罗某起诉请求公司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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