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作出的关于提供虚假内容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应属无效

罗义昌
2021-11-16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所作关于提供虚假内容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承诺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案情简介


李某2017年12月11日入职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担任产业运营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


2021年1月26日,公司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提供虚假信息,违反《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为由,提出2021年2月1日起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李某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委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033.47元


公司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李某入职时填写的《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在“学历”一栏书写“大本”,该登记表明确记载“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均属实,提供各类证件及证明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并同意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无法在学信网上索引到李某毕业信息,李某毕业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学院系“虚假大学”。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合法程序制定,并告知李某,对李某具有约束力,公司系合法解除。公司提供OA系统公示通知及李某曾使用过OA系统的记录等证据证明李某见过及知晓该制度


庭审查明,李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0861.924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公司员工奖惩条例》。但其所提供的OA系统公示通知及李某曾使用过OA系统的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见过及知晓该制度。因公司不能证明《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向李某进行了公示,李某在《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所作承诺,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公司据此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公司应根据李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033.47元。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公司不能证明《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向李某进行了公示,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基于此根据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赔偿金,处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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