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案情简介:
天津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工程公司”)承包案外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包的南水北调中线河北分局市区段围网改造及邢台市区段右岸挡水墙工程。
刘某于2018年5月至11月在上述工程工作。
2019年1月18日,工程公司与石家庄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劳务公司承包南水北调中线河北分局市区段围网改造工程石家庄段、邯郸段所含清单全部内容;承包工作期限自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劳务公司向工程公司出具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2019年10月23日,刘某以工程公司、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确认其与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工程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等请求。
2021年3月25日,该委裁决确认工程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裁决工程公司向刘某支付2018年5月至11月劳动报酬11550元、向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9900元。
工程公司不服,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工程公司陈述,劳务公司实际施工时间为2018年4月底至11月,上述合同系补签。
刘某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刘某已领取2018年5月工资1050元。刘某称与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程公司予以否认。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为,工程公司与劳务公司存在分包关系,工程公司对刘某在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在工程公司名下工程工作并无异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刘某提交的证据证实其已领取2018年5月工资,对工程公司关于不支付2018年5月劳动报酬的请求予以支持;工程公司及劳务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已支付刘某2018年6月至11月工资,工程公司对该期间工资具有清偿责任,对工程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刘某并未对仲裁裁决所确认的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及裁决工资总额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亦确认刘某工资标准为1650元,工程公司应向刘某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劳动报酬9900元。关于工程公司主张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向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刘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存在工程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刘某,刘某受工程公司劳动管理,从事工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确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对工程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报酬,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因素。本案中,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工程公司亦无需向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故一审判决对此项认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