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身份和工种认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吗

罗义昌
2021-09-09
来源:

裁判要旨:干部身份和工种认定,属于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


王某因起诉天津变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称,1976年在公司处参加工作,2016年9月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自1979年8月任干部,但公司在上报退休养老金登记表时故意改变了王某的身份和专业技术职务,严重侵犯了王某的利益。经王某多次上访,中央及北京各主管部门认定,公司伪造了王某的劳动合同。其行为超出工种认定范围,也超出了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范围,应由司法机关予以严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重新审理,支持王某诉讼请求,对被申请人伪造假劳动合同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王某公司在上报退休养老金登记表时误报了职工身份和专业技术职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恢复王某退休干部养老金待遇并补偿欠发养老金差额。其所诉事项涉及干部身份和工种认定,属于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王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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