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还是属于劳动报酬

罗义昌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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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因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


案情简介:


李某与天津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劳务公司)、天津市公安局分局(下公安分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李某申请再审称,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被劳务公司派遣至公安分局从事交通辅警工作期间,共计应享受15天带薪年休假,但应休的15天带薪年休假全部被安排加班,故应支付带薪年休假加班工资报酬4723.95元。原判决以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仅支持5天带薪年休假加班费,明显错误。且原审法院按照日工资收入的200%计算年休假加班费,计算的比例也不合法。


综上,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关于李某主张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故原审法院确定李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天并按照李某日工资的200%确定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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