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6年11月1日入职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担任部门经理。
张某每月工资组成为岗位工资900元、表率奖1000元、全勤200元,另有数额不固定的工作补贴、误餐气温、技能工资、其他款项。2020年7月20日,张某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公司拖欠未足额发放工资。
2020年7月22日,张某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752元。
2021年1月14日,该委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2019年12月26日、27日、30日及2020年1月3日,公司召开延迟发放工资的相关会议,决定延迟发放工资。当时张某也参会了,但是开会没有签字记录,也没有形成会议决议。同时,公司在微信工作群中就公司资金问题随时向员工进行通报。
而张某反驳称,公司只是说过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再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提到过延迟发放工资的事情。
庭审查明,张某2019年平均应发工资数额为8001元,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平均应发工资数为6268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在于公司拖欠工资,公司则称因其经营困难导致工资延发,且就此情况曾多次召开会议告知员工,张某对此并不认可。因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形,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就拖欠工资一事已向张某告知并征得同意,故对于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情况符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7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