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仅以工程项目结束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常某于2011年10月12日入职天津某置地有限公司处,从事主任工程师岗位,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2017年10月14日起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常某在公司处正常出勤至2021年2月5日。
当日,公司发出解除通知,理由为常某所任职的工程项目已经结束。
自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常某遂向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1,128.1元。
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常某所任职的工程项目工作已结束,公司与常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因此公司与常某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于2017年10月14日订立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2021年2月5日公司给常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公司处工程项目已经结束,应与常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此种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故法院对公司的解除理由不予采信,公司解除与常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常某自2011年10月12日入职起至2021年2月5日离职止,共在公司处工作9年零3个月,经一审法院核算公司应支付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1,128.1元(14,269.9元/月×9.5个月×2倍)。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与常某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仅以工程项目结束为由单方解除与常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公司应依法支付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