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曹某于2015年8月25日与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3年,自2015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2019年10月9日,曹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3975元。
仲裁阶段中,公司称,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该劳动合同,固定期限2年,自2018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2018年8月1日,双方签字盖章。
曹某称续订劳动合同中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字,故向仲裁委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续订劳动合同中落款日期为2018年8月1日乙方(签字)曹某的签名与样本不是同一人所书写。
2020年9月15日,该委裁决驳回曹某该仲裁请求。
曹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曹某称经过鉴定,可以确认续订劳动合同中签字不是本人书写,应视为公司未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主张支付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节,经曹某申请鉴定,可以确认续订劳动合同中签字不是曹某书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以支持。据此,公司应给付曹某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未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3975元。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曹某主张支付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仲裁阶段鉴定,确认续订劳动合同中签字并非曹某书写。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给付曹某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未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3975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