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员工继续在公司工作,但未续签合同,公司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罗义昌
2021-08-06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曹某于2015年8月25日与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3年,自2015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2019年10月9日,曹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3975元


仲裁阶段中公司称,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该劳动合同固定期限2,自2018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2018年8月1日,双方签字盖章。


曹某称续订劳动合同中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字故向仲裁委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续订劳动合同中落款日期为2018年8月1日乙方(签字)曹的签名与样本不是同一人所书写。


2020年9月15日,该委裁决驳回曹某该仲裁请求


曹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曹某称经过鉴定,可以确认续订劳动合同中签字不是本人书写,应视为公司未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主张支付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节,经曹某申请鉴定,可以确认续订劳动合同中签字不是曹某书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以支持。据此,公司应给付曹某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未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3975元。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曹某主张支付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仲裁阶段鉴定,确认续订劳动合同中签字并非曹某书写。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给付曹某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未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3975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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