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工作性质存在周、六日上班,周一、二倒休的客观实情,要求休息日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石某于2019年11月15日,通过公开招聘进入天津某科技公司(教育机构)处工作,岗位为行政专员。
2019年12月1日,石某的岗位调整为教师。
关于石某的工作时间,周六、日根据授课需要教师上岗,周一、二安排休息。
2020年8月12日,石某申请离职,此后未再到岗工作。
2020年8月13日,石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8月10日休息日加班费3218元。
2020年12月17日,因超45天未作出裁决,该委决定终止。
石某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石某提供了考勤表,证明自己存在周六日上班的情况。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8月10日休息日加班费一节,石某提供的考勤表中未能明确体现“加班”内容,且石某工作性质存在周、六日上班,周一、二倒休的客观实情,石某按照200%标准计取加班报酬,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