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否将员工的考核结果定性为严重违纪

罗义昌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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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考核结果定性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3年9月2日入职公司,担任安装成本审核专员。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自2020年3月9日陆续复工,复工人员不包括王某。


王某2019年三季度考核结果为C、2019年四季度考核结果为D、2019年年度考核结果为D、2020年一季度考核结果为D。


2020年4月15日,公司以王某在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未能满足公司要求为由,与王某终止劳动关系,并向王某送达了该通知书。


2020年6月,王某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0年10月20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3765.84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部门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因此,根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系合法解除。


王某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11697.56元。


王某提交了公司薪资详情2019年年终各项目发放明细表及其银行交易明细作为证据。公司提交了工资表作为证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主张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部门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因此,根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系合法解除。就该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进行举证。王某2019年第三季度绩效考核结果为C,第四季度及2019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D,但对于王某的上述绩效考核结果,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考评依据、考评的相关程序、考评依据的客观事实,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作出上述考核结果后对王某进行了岗位培训,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认定公司对王某作出的上述绩效考核结果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同时,对公司主张其对王某进行了岗位培训的主张不予采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案中,公司并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将王某的绩效考核结果定性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公司辞退员工的条件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法,对于公司要求判决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的月平均工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本案中,王某提交的公司薪资详情与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载明其每月应发工资数额一致;同时,王某提交的2019年年终各项目发放明细表及其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实王某2019年底应发绩效工资等共计17886元及在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之外,2019年5月10日公司还发放过一笔1192元的工资。公司虽不认可上述事实,但就其抗辩事由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故法院认定王某上述两笔工资17886元及1192元应计算在王某的应得工资中。经核算,王某的月平均工资数额高于其主张的11697.56元,故对王某月平均工资为11697.56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王某在公司工作年限为六年零七个月,故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3765.84元(11697.56元/月×7×2倍)。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问题,公司主张其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王某进行了岗位培训,因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法定程序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解除,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支付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经审查,一审认定王某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11697.56元,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3765.84元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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