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利用午休不打卡制度提前离岗,公司可以辞退吗?

罗义昌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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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午休期间无需打卡的情况多次无合理理由提前离岗延后到岗或外出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周某2013年1月23日入职天津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住宅项目部合约部门从事部门经理工作双方2016年1月22日签订了期限2016年1月23日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周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2020年7月24日,周某收到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2020年8月6日,周某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5408元


2020年12月24日,该委裁决驳回了周某的


周某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周某在工作期间未能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利用午休期间无需打卡的情况,在2020年7月间,多次提前离岗、延后到岗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周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周某在工作期间未能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利用午休期间无需打卡的情况,在2020年7月间,多次提前离岗、延后到岗,周某的行为当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周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在案证据,周某一个月内存在多次提前离岗、延后到岗,虽单位中午无须打卡,但周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提前离岗、延后到岗系因工作需要外出等合理理由,一审认定周某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并无不当。公司依据的相关规章制度已经征求过员工意见,亦经过培训、邮件发布等民主程序,周某应当遵守,故一审认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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