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依据有责底薪规定扣发员工工资吗?

罗义昌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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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主张依据与劳动者关于有责底薪的约定,可扣发劳动者工资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杨某2009年2月16日入职天津某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处,从事国际业务岗位,工资标准为每月3500元


2020年7月15日公司杨某重大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自7月16日起不再上班公司并未支付杨某7月1日至15日期间的工资。


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杨某每月发放工资均扣除1000元。


2020年7月27日杨某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法扣除的工资43000


2021年2月3日,该委决定终止仲裁


杨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辩称双方合同约定工资标准3500元一个月,同时也约定了按照《公司制度汇编》薪资发放办法发放,可以认定双方产生的是有责任底薪的约定,明确约定一年内必须完成360000元的业绩,每月才能拿到3500元


杨某双方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底薪,约定销售任务并没有写明没有完成任务就扣钱,2017年开始扣钱,公司所说的薪资发放办法制度是2018年出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杨某要求公司支付每月扣除工资1000元共计43000元的诉讼请求,公司虽辩称杨某的工资为有责底薪,但并未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其每月扣除1000元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不采信。由于2020年7月份工资尚未发放,故不应计算在内,故应支持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扣除工资42000元。


审法院认为,关于杨某要求公司支付扣发工资一节,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约定工资标准为税前3500元,虽然公司主张约定的为有责底薪,需要完成销售提成,但是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需要完成销售提成才能以3500元计付工资的约定,故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令公司给付杨某扣发工资42000元,并无不当,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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