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员工将建造师证挂靠在其他单位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需要赔偿双倍工资吗?

罗义昌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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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因劳动者个人原因而不能归咎于用人单位的,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9年1月17日入职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8000元。


2019年12月16日,张某被公司口头辞退。


2019年12月19日,张某向公司邮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后,张某向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8000元。


2020年6月1日,该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8000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张某的二级建造师证挂靠在其他公司,故公司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故并非公司的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8000元。


公司提供证据《执业人员信息查询表》,证明张某的二级建造师证挂靠在其他公司,故公司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张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张某自认其二级建造师证挂靠在津南的另一家公司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公司证据《执业人员信息查询表》,证明张某的二级建造师证挂靠在其他公司,故其公司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该证据法院在质证过程中已作出对其真实性的确认。庭审过程中,张某自认其二级建造师证挂靠在津南的另一家公司内。综上,根据《注册建造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未能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因劳动者个人原因而不能归咎于用人单位,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故法院对公司该项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二级建造师证挂靠在案外人处,且其社会保险亦由案外人缴纳,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用人单位。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情形,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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