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不得利用带薪年休假抵扣疫情未开工期间休假。
案情简介:
常某于2017年4月5日入职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9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常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后常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庭审中,常某称,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企业未如期复工,被安排休假不应当以带薪年休假抵扣,公司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公司辩称,公司可以优先使用年休假抵扣疫情期间未开工的休假,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庭审中,双方确认2020年常某带薪年休假核算后应休天数为1天(79天÷365天×5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常某2020年应休年假1天(79天÷365天×5天),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经企业与职工协商,用人单位有权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本案中,公司无证据证明已与职工协商达成合意,故公司应当支付常某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97.7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