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向公司主张名誉及精神损害赔偿吗

罗义昌
2021-06-04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要求名誉及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案情简介:


韩某与天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韩某工作岗位为直燃机运行工,工作地点为天津市某商场楼顶。


2020年4月,公司向韩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韩某就公司工作安排违章冒险,且工会不作为等原因主张名誉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该委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韩某不服,起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韩某提交证据证明在抗疫期间公司并没有购买防疫劳保用品、证明公司安排工人危险工作,危险作业,电工操作无人监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韩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名誉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做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韩某主张工会不作为,造成精神损害,要求赔偿1万元及公司在安排工作中,违章冒险,影响身心,对韩某的处理不合法,且损害个人名誉,要求名誉损失赔偿4万元问题。韩某上述上诉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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