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适用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吗

罗义昌
2021-05-21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法律并无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


案情简介:


李某2015年5月与天津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5月22日,公司李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李某,合同将于2020年5月24日到期,我公司接到用工单位通知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与你续签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维持原合同约定不变。请你最晚于2020年5月24日前配合公司完成合同续签工作,若你不续签我公司将视为你放弃签订合同,并与你终止劳动合同,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收到该续签通知,双方未完成续签。


李某2020年5月25日离开工作岗位。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随后李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707.8元。


该委决定不予受理


李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李某称其与公司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再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这种方法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


公司辩称,《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了“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维持原合同约定不变”,李某未完成续签,故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用人单位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本案中,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李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了“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维持原合同约定不变”李某未完成续签。2020年5月24日李某离开工作岗位。李某未对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事实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并无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故对李某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2020年5月22日向李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了“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维持原合同约定不变”,李某以其已符合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未完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因法律并无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故在李某因自身原因未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于2020年5月24日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其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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