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两年以前的未休年假工资,谁来举证

罗义昌
2021-05-20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应当就近两年工资考勤等情况进行举证,未能提供此项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叶某与天津市某钢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12月4日,叶某与公司签订内部退养协议进行内退


后叶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2008年至2018年未休假工资40800元


该委裁决支持了叶某2017、2018年的未休年假工资8981.17


叶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叶某称未享受年休假待遇,也未享受相应报酬。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应提供有关档案,否则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及相应损失。


公司辩称,叶所提未休年休假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且已过仲裁时效,且公司因改制叶某的考勤与档案均在改制前的公司本公司无法提供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近两年工资考勤等情况进行举证,公司未能提供此项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叶某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248.9元,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981.17元,法院予以确认。叶某主张的在此之前的2008年至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其应对未休年休假情况进行举证,其未能提供此项证据,对该部分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公司抗辩此项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其在仲裁中未就时效问题提出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保存工资记录及考勤记录不少于两年,故公司应对叶某近两年,即2017年、2018年工资考勤等情况负举证责任,叶某应对其主张的2008年至2016年未休年休假且公司未向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承担举证责任。因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叶某支付2017年、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叶某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阅读99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