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取暖补贴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的福利待遇,不能以提供供暖宿舍作为替代。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0年12月24日入职天津市某宾馆,后任职餐厅领班。
2019年12月10日,王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宾馆支付其年度冬季取暖补贴。
2020年9月29日,该委裁决宾馆向王某支付2018年至201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其已经向王某提供了供暖宿舍,因此不应再额外支付取暖补贴。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宾馆主张已经为王某提供了供暖宿舍,因此不应再额外支付取暖补贴,但取暖补贴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发放的福利待遇,且王某在本市已购置住房用于居住,宾馆应当对其发放相应的取暖补贴,不能以提供供暖宿舍作为替代,法院对宾馆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核算仲裁裁决中关于取暖补贴的认定数额准确,应当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