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辞退员工合法吗

罗义昌
2021-04-27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续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劳动者未续签劳动合同一事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李某与天津某轮胎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到期日是2019年1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仍在公司工作。


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期间自2006年10月至2019年5月份。


2019年4月2日,公司给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载明:“公司于2019年1月初书面通知你续签劳动合同,你本人至今未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后又找你本人多次提示续签未果,现由于你拒绝签劳动合同,公司决定自2019年4月2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20年4月1日李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


2020827,该委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该项请求。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李某提供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对续签劳动合同的内容、方式等未能协商一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公司主张因李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而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仅因人力资源人员工作失误而写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同意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但主张未得到李某认可,而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李某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到期日是2019年1月31日,该合同到期后,李某仍在公司处提供劳动直至公司于2019年4月2日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非到期终止。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公司虽然主张系李某不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才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李某在一审期间提供的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系双方对续签劳动合同的内容、方式等未能协商一致,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故公司提供其自行制作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对于未续签劳动合同一事存在过错,因此公司以此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属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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