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赔偿双倍工资吗

罗义昌
2021-04-29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王某入职在就业服务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


2019年3月25日,王某起诉公司,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经生效判决书认定,确认2012年6月至2019年1月14日,王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12月26日,王某再次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后该委决定不予受理


王某不服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王某称公司自始至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的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双方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入职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自王某入职工作开始,双方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因公司原因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王某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王某2019年1月14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4日之前至2018年2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既然王某公司间已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已确认2012年6月至2019年1月14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王某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王某主张公司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问题。王某2012年6月入职开始,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因公司原因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期间,因公司原因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支付王某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但王某主张公司支付其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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