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行缴纳了社保后,可要求公司赔偿社保费损失吗

罗义昌
2021-04-19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已经自行缴纳了其入职首月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费用。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9年11月应聘天津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师。学校告知李某,其将从李某入职的次月起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认可后,学校雇佣李某为其教师,并自2019年12月开始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7月31日,李某从学校离职。


其后,李某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学校给付社会保险损失。

该委决定不予受理。


李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李某称,学校应当于其入职首月就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其自行缴纳,学校应予赔偿损失。


学校辩称,应聘时已约定入职次月才缴纳社保,李某违背双方约定和承诺,应自行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社会性特征决定了社会保险的缴纳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范畴,因此学校与李某就社会保险缴纳的约定无效。由于李某已经自行缴纳了其入职首月的社会保险,因此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李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用系用人单位依法应为劳动者缴纳的费用,不因双方的约定排除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李某于2019年11月入职学校处,学校应为其缴纳2019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用,现由于学校未为李某缴纳该部分费用,李某自行补缴,故一审法院判令学校给付李某社会保险费损失958.03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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