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时效应当如何理解

罗义昌
2021-04-09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因劳动关系具有存续性,劳动可以请求确认全部在职期间的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17年1月1日入职天津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


2019年9月30日,马某从公司处离职。


2020年7月24日,马某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020年10月13日,该委裁决认定马某与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马某不服,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马某提供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据证明自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辩称,马某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马某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期间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29日,因劳动关系的存续性,马某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公司对此问题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故马某与公司自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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