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5年1月31日入职天津某电机有限公司,并提供劳动至2020年3月1日。
离职当天,王某提交了辞职书,其中载明:“本人王某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望领导批准。王某2020年3月5日”。
双方签订了离职协议书,其中载明:“甲方:天津某电机有限公司”“乙方:王某”,“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向乙方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经济补偿金等与劳动相关的福利待遇,对此双方无任何争议,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2.鉴于甲方乙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无任何争议,乙方承诺放弃不再对甲方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该协议载有王某签字、公司公章,落款日期为2020年3月5日。
王某后向天津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等各项金额以及其他有关的劳动福利待遇。
该委裁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王某称,公司拖欠了四个月工资,造成王某生活难以维持。辞职书与离职协议系按照公司的要求写的,并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王某着急用钱,不得已签字,并非自愿。
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王某系个人原因辞职并承诺放弃进行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辞职书显示王某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提交的协议书载明原、公司共认公司足额支付王某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与劳动相关的福利待遇,对此双方无任何争议。王某认可公司提交的辞职书、协议书所载签字,主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该主张。故对王某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公司提交的辞职书显示王某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提交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共认公司足额支付王某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与劳动相关的福利待遇,对此双方无任何争议。王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