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奖金问题与领导发生衣物拉扯,公司可将其辞退吗

罗义昌
2021-04-07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对于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判断应从该行为产生的原因等综合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果某于2007年12月入职天津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其最后一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


果某在公司先后任操作工、班长职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2020年1月2日,果某因公司年终奖问题在问询的过程中,与单位领导发生矛盾,对公司领导有拉扯衣领等行为。


2020年3月10日,公司以果某违反公司制度为由,通过邮件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4月14日,郭某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871.9元。


2020年6月8日,该委裁决驳回果某的该请求。


果某不服,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以果某于2020年1月2日在公司加工二部教室内,在公司领导和员工会议过程中直接闯入教室,并对直属领导进行威胁恐吓行为,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管理秩序,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产生不良后果为由,公司以上述理由与果某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公司主张果某对其公司领导有拉扯衣领等行为,能够通过照片等证据予以反映,但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该行为的判断应从其产生的原因等综合进行分析,员工因薪资问题找部门领导反映并无不当,公司亦有义务进行解释说明,单位采取的做法有推诿之嫌,致使果某情绪激动不免产生过激行为,双方均有过错,但为此公司作出解除合同未免过于苛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在作出相关处理行为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向员工公示。因此,公司作出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果某因奖金发放问题找部门领导反映并无不当,公司有义务进行解释说明,妥善处理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有效处理矛盾,致使果某情绪激动不免产生过激行为,双方均有过错。公司仅以此事即作出解除合同对劳动者过于苛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公司作出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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