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公司将其从静海调至滨海,公司可以辞退吗

罗义昌
2021-03-30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显著增加劳动者工作成本,应提供相应补偿或替代条件以弥补该增加成本,否则不能以劳动者拒绝到新工作地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蔡某原系天津某物业有限公司的维序主管,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2日,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23日,公司通知蔡某调动工作岗位,由位于天津市静海区的项目岗位调至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项目。


蔡某未同意该次调岗并未按通知执行。


2019年12月26日,公司向蔡某下达员工返岗通知书。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以蔡某擅自旷工为由向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20年1月3日与蔡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8月,蔡某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0年11月6日,该委裁决支持了蔡某的该请求。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与公司系劳动合同纠纷。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及是否应向蔡某支付赔偿金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调整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条件。本案中,公司主张其对蔡某的调岗合理合法。蔡某对此不予认可,抗辩称公司就其调岗决定并未与蔡某协商一致,调岗后的工作地点滨海新区距离静海较远,公司不给员工解决上下班的交通问题,未明确告知调岗后的工资待遇是否有变化,也从未提及住宿问题等,因此,蔡某不同意公司的该项决定。


就该问题,法院认为,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蔡某的工作地点,但蔡某入职后的工作地点一直是天津市静海区,公司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势必会增加蔡某的工作成本,致使蔡某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落空,因公司对蔡某的调岗行为明显会增加蔡某的工作成本,但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补偿或替代条件以弥补该增加成本,故法院对蔡某提出的“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单方调整工作地点违法”的主张予以支持。因公司的调岗行为并未与蔡某协商一致,现公司将蔡某未按调岗要求到新岗位工作界定为旷工,且将上述旷工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不合法,故法院认定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蔡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公司应向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以企业经营需要为由调整被蔡某的工作地点,鉴于公司的原工作地点在天津市静海区,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两者之间距离较远,增加了蔡某的工作成本。在蔡某原工作地点的项目仍在经营运行的情况下,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蔡某就调整工作地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或是公司提供了相应补偿等可以基本弥补蔡某增加的工作成本的替代性条件,故公司主张其单方调整蔡某的工作地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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