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吗

罗义昌
2021-03-19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


张某于1997年10月入职天津某化学有限公司处。


1997年10月至1997年底,张某在公司的罐区工作,主要负责聚丙烯的进口、储存等业务。


1997年底至2000年12月30日左右,张某在公司的加油站工作,负责加油。


2000年底,张某辞职。


2020年6月17日,张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确认其与公司在1997年10月-2000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8月11日,该委作出决定书终止审理。


张某遂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张某陈述:“2000年底,因为公司也不给上保险什么的,我就辞职了。”


公司抗辩称张某的诉请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张某对此既未主张时效中断或中止,也未提供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某于2000年12月底辞职,直到2020年6月17日张某才申请仲裁,明显超过仲裁时效。审理中,公司对张某的诉请以超过一年仲裁时效进行抗辩,张某对此既未主张时效中断或中止,也未提供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故对于张某要求确认1997年10月至2000年12月30日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张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后来,2000年底,因为公司也不给上保险什么的,我就辞职了。”根据其的陈述,张某知道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应为2000年底,该时间是其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公司抗辩张某的诉请超过仲裁时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要求确认1997年10月至2000年12月30日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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