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后,可以撤回吗

罗义昌
2021-03-01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确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的通知,且明确了终止时间;用人单位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该意思表示告知劳动者时生效


案情简介:


邵某于2015年6月29日入职天津某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任职导演助理,基本工资为3,300元。


双方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


因邵某在合同期内处于孕期,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邵某哺乳期届满日2020年12月2日。


邵某自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11月30日休病假。


邵某自2019年12月1日休产假。


公司自2019年6月起向邵某发放病假工资,每月为2,050元,工资发放至2019年12月,社保缴纳至2020年6月。


2020年1月30日,公司通过钉钉软件向邵某发送《通知》,载明:目前公司已经停止经营,进入清算状态。为了保障您的工作稳定,公司为您在其他公司安排了相应的岗位,经双方多次协商,您未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因公司已停止经营,已无岗位安排且无经济负担能力。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31日终止,请您于2020年2月3日前到公司与人事部协商解决方案。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公司,请通过电话、微信、钉钉的方式与人事部另行约定协商时间。


之后,公司、邵某当面协商解决方案,但因补偿款无法达成一致而协商未果。


2020年4月30日,邵某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年7月30,该委裁决公司支付邵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2120元。


公司不服,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


二审庭审中,公司主张终止劳动合同未生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邵某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已经终止问题。根据公司向邵某发送的《通知》内容“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31日终止”,可知,公司已向邵某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且明确了终止时间。而用人单位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该意思表示告知劳动者时生效。之后,邵某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未再向邵某发放工资,公司为邵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20年6月的情况不能作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依据,依据《通知》内容,公司、邵某劳动合同关系自2020年1月31日终止。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向邵某支付赔偿金32120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向邵某发送的《通知》内容明确载明劳动关系终止,公司二审阶段主张终止劳动合同未生效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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