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关系在不同关联公司转移,工龄如何计算?

罗义昌
2021-03-02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4年7月入职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


2015年1月,王某与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2月,王某劳动关系被转移至天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销售公司”)的关联公司。


2018年9月,王某劳动关系再次被转移至销售公司另一关联公司。


2019年5月,王某劳动关系再次被转移回销售公司。


2019年6月1日,销售公司与王某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薪资待遇未作约定。


2020年5月26日,销售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主要内容载明:本单位与王某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单位决定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2020年5月29日,王某与销售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接。


2020年6月8日,王某向天津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销售公司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658.2元等请求。


2020年8月3日,该委作出决定书,决定终止审理。


双方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王某提交的社保查询清单及相关证据证明其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5年10个月,并且主张销售公司按6年工作年限给予补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销售公司在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王某续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本案王某非因个人原因由多家公司最终安排到销售公司,工作场所、岗位亦未发生实质变化,原公司未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因此王某主张将其以前的工作年限一并计算,予以支持。结合王某提交的社保查询清单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王某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5年10个月。王某主张销售公司按6年工作年限给予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王某非因个人原因被安排至多家公司工作,工作场所和岗位均未发生实质变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连续计算工作年限。销售公司主张不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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