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可以扣除哪些费用

罗义昌
2021-02-24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工作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补贴、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天津某学校。在职期间,李某每月基本工资为2050元,另有其他补贴、津贴不固定。


2020年1月24日,学校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了退工退档手续。


2020年5月11日,李某以学校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该委裁决学校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13311.49元。


学校不服,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学校提供了李某的工资发放明细,证明李某在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情况。学校称,2019年8月份发放的工资中包含了2018年奖金,奖金金额应从2019年工资中扣除。同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应扣除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


李某认可工资表的工资,但不认可学校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认为应将加班补贴、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等一并计算。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工作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李某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补贴,故对于该部分工资应予扣除,对于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亦不属于经济补偿金的核算范围,应予扣除。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得工资包括奖金,李某所得奖金应计入工资基数,学校上诉主张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李某任职时间、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判令学校给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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