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罗义昌
2021-02-03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社会保险属于公法调整对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权自行处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白某于2019年8月27日入职天津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6月28日后,白某未再上班。


2020年6月28日,白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00元。


2020年7月23日,该委开庭审理该案件。在庭审中,白某主张“工作至2020年6月底,因公司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保,导致没有生活保障故不再继续工作”,公司陈述不清楚白某为何不干了。但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解除。


2020年8月5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白某经济补偿金2600元。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白某为了得到保险补助,其主动提出不让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白某不能再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白某自2019年8月27日入职,公司应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2600元。公司主张系白某要求不缴纳社保,未举证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白某曾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未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白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公司虽然主张是白某主动提出不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其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就其主张并未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且社会保险属于公法调整对象,公司与白某均无权自行处分,公司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白某的月工资标准为2600元并无不当。根据白某的入职年限,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白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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