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员工个人支付部分,应由谁承担?

罗义昌
2020-12-25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后劳动者个人支付部分费用,该部分费用系因工伤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5年8月20日入职天津某塑料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8年3月12日,王某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2018年4月19日,经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天津市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四次确认王某停工留薪期共24个月。


后双方因劳动争议,王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等。


该委裁决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王某不服,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工伤医疗费、康复费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等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王某主张的医疗费的70%部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王某主张由公司支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某主张的医疗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该部分应由公司承担,对王某该部分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医疗费,该部分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该部分费用系因工伤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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