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按公司规定请假,公司可以扣发其工资吗

罗义昌
2020-12-08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劳动者未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规定扣发劳动者工资。


案情简介:


王某于1999年7月1日与天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为1999年7月1日。


该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第九条规定,员工休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休假须经相应负责人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七条规定,员工旷工,按累计天数扣减基本工资,每旷工1个工作日,按日基本工资标准的100%扣减工资。


2016年12月5日、12日、19日、26日,2017年5月11日、12日,2017年6月19日、21日、10月19日王某未上班,其提交的三张休假审批表显示:1.休假起止日期为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2日,休假原因“去总行上访”;2.休假起止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23日,请假天数5天,休假原因为旅游;3.休假起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20日,请假天数2天,休假原因“去北京上访”。审批表“所在部门意见”、“有权审批人意见”栏均为空白。


2017年1月,该公司扣发王某扣发基本工资600元,6月扣发基本工资309元,7月扣发基本工资309元,11月扣发基本工资154元,12月份扣绩效工资6000元。


2017年7月5日,该公司向王某送达《待岗反思的告知书》,决定自2017年7月6日起王某进行待岗反思,王某对此并不认可。


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7月31日,该公司发放王某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共计4525元。


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王某绩效及岗位工资平均数额为3775.25元。


后,王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工资差额60637元。


该委裁决公司支付王某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7月31日绩效工资及岗位工资差额2520元并支付2017年11月减发的绩效工资及岗位工资6000元。


王某不服,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已经举证证明《考勤管理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法院认定该办法对员工具有约束力并无不当。因王某未按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公司按管理办法规定扣发王某的基本工资也无不妥。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司应结合王某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绩效工资及岗位工资平均数额,补发王某2017年5月至7月工资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但计算结果欠准确,其应支付6800.75元。公司扣减绩效工资6000元缺乏充分依据,仲裁裁决第二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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