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实行计件工资的,其获得的劳动报酬含有加班费的性质

罗义昌
2020-11-11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实行计件工资的,其获得的劳动报酬已含有加班费的性质。劳动者另行主张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赵某入职天津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工资按件计算,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19年8月4日,赵某以公司“未发放工资及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提交书面辞职书。


2019年8月7日,赵宪玲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8月4日周六日加班费30896元。


2019年11月1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赵某2017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4日休息日加班费11815.38元。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其与赵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案外人马某系公司股东及职工,同时系法定代表人王某之夫,自2017年10月起其向赵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款项。马某的上述身份向他人支付款项的行为完全可以代表公司。又结合马某支付款项的日期、金额均相对固定的实情。上述可以证明赵某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公司主张双方无劳动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赵某的工资按件结算,多劳多得,其已经获得的劳动报酬中已经含有加班费的性质,故对于赵某另行主张周六日加班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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