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放假为由通知劳动者不用来上班,其后既不发放工资也不通知劳动者返岗,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罗义昌
2020-10-27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放假为由通知劳动者不用来上班,其后既不发放工资也不通知劳动者返岗,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5月29日入职天津市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旗下商务酒店工作,从事洗碗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12月8日7时许,该酒店厨房发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予封闭。


公司于当日通知王某及厨房相关人员放假,不再上班。


公司支付王某工资至2018年12月8日。


王某2018年6月工资2619元、7月工资2748元、8月工资2839元、9月工资2597元、10月工资3285.1元、11月工资1439.69元、2018年12月1日至8日工资719.84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587.97元。


后王某向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75.9元。


2019年9月25日,该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2018年12月8日发生的火灾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之情形,公司据此可依法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后其又主张,2019年1月7日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旗下酒店厨房发生火灾,势必对其正常经营产生影响,所发生的客观情况已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系公司主张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本案,酒店经整改后正常营业,应当安排王某返岗工作,或者协商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以放假为由,通知王某不让其再上班,并支付王某工资至2018年12月8日,后公司未安排王某返岗工作或妥善依法安置王某。公司所述,2018年12月8日发生的火灾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之情形,公司据此可依法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不予采信;公司主张于2019年1月7日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故确认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王某在公司处工作年限为6个月余,其月平均工资为2587.9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75.9元。


二审法院认为,酒店经整改后正常营业,应当安排王某返岗工作,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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