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被不予受理后,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罗义昌
2020-10-15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曹某于2020年4月9日以天津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1个月本人工资7278.96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50952.72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7年9月18日至2019年10月23日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1043.93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2019年6月份至9月份防暑降温费为1409.04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至2018年冬季采暖费1560元。


2020年6月5日,该裁作出决定书,以曹某未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曹某按撤回仲裁处理。


2020年6月17日,曹某再次以上述请求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20年6月23日,该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不受理通知书。曹某不服该通知书,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曹某的起诉后,曹某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未完全杜绝曹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


公司辩称,一审民事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曹某的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第一,曹某在仲裁时未按时出庭,仲裁委按曹某撤回仲裁处理是正确。第二,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第三,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本案中,曹某未举证证明其第一次仲裁开庭时有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曹某的起诉予以驳回。裁定:驳回曹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曹某在收到仲裁庭的开庭通知后,认为仲裁庭确定的被申请人不正确而拒不到庭,该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曹某的起诉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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