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扣减劳动者工资,属于变相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情简介:
张某是天津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岗位为模块化房屋事业部经理兼生产管理部部长。
2016年,双方签订“两金”清理监管责任书。
2016年4-12月份,公司以张某未完成新项目“两金”清理任务为由,扣发张某工资48701.08元。
2016年8月起,公司执行项目薪酬制度。2016年8月-2017年3月,公司核定张某的工资标准为11000元/月。2017年4月-12月,公司核定张某工资标准为10500元/月。根据工资发放制度,每月按照薪酬标准扣发20%工资作为抵押工资,待考核后发放。
2018年12月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后张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扣发的工资87000元。
该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查明,2016年8-12月份,公司扣发张某工资合计10633.33元。2017年1-12月份,公司扣发张某工资合计26233.33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公司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扣减员工工资,属于变相扣减员工工资,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张某诉请公司足额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理应获得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