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罗义昌
2020-09-11
来源: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支持最长不超过11个月。该请求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7年10月12日入职天津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工作地点在北辰区,工作内容为开班车和旅游车。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5月7日黄某离职。


后,黄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7907元。


2019年7月19日,该委裁决驳回黄某的仲裁请求。


黄某不服,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黄某2017年10月入职,已经工作满1年,应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黄某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黄某于2017年10月12日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时间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支持最长不超过11个月。该请求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黄某于2017年10月12日入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效自2018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黄某提起本案仲裁的时间为2019年5月,黄某主张的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未超过仲裁时效,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认为劳动者自入职之日起超过一年时间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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