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2年7月3日入职天津某商业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管理岗,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2019年6月13日,陈某在公司组织的G1/G2级员工调薪/升级考试期间上传考试题题目至“2019考试群”,在该考试中,考场纪律要求禁止使用手机,手机设为关机或静音中,考试期间不能接打电话、收发信息。
2019年7月5日,公司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某在G1/G2级员工调薪/升级考试期间上传考试题题目至“2019考试群”,扰乱考试秩序,根据《奖惩制度》第十四条严重违纪第5条第(8)条的内容,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26日,陈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
2019年9月24日,该委裁决驳回了陈某的该请求。
陈某不服,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陈某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公司随意解除劳动,构成违法解除。
经查,公司的《奖惩制度》第十四条严重违纪第5条第(8)条规定,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获任何经济补偿金,其中第5条为有欺诈、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第(8)条为有其他类似的欺诈行为。该《奖惩制度》文本已向陈某发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系本案主要诉争焦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认定陈某在2019年6月13日G1/G2级员工调薪/升级考试期间上传考试题题目至“2019考试群”的行为,违反了《奖惩制度》的规定,并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陈某在考试期间上传考试题题目至微信群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行为,虽然其称其上传考试题题目的目的是为了考试结束后核对答案使用,但即便说法成立,亦无需将题目在考试期间就上传至微信群,完全可以在考试结束后进行核对,况且考场纪律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手机,不能接打电话、收发信息,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在考试期间将考试题目上传至微信群属于考试期间禁止的行为,其前述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奖惩制度》对此亦有明确规定,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